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檢查站管理指引》的通知

原發表日期:2025-08-11來源: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原發表日期:2025-08-11

來源: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提升動物運輸環節的疫病防控能力,降低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風險,我部制定了《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檢查站管理指引》。現予以印發,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

2025年8月8日

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檢查站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檢查站(以下簡稱“指定通道檢查站”)的管理,降低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指定通道檢查站的管理工作。

  

  本指引所稱指定通道檢查站,是指依照動物防疫法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上設置的動物防疫檢查站。

  

  第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則,結合本省份及周邊區域動物疫病、路網布局、畜禽流通、現有檢查站資源、監管力量配備工作條件保障等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指定通道的設置和調整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指定通道檢查站相關建設工作,負責指定通道檢查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前方應當設立明顯的引導標志,引導動物運輸車輛接受監督檢查。引導標志前置距離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道路交通標志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動物運輸車輛和人員備案情況,檢查運輸動物的健康狀況,確認運輸的動物是否符合調運規定;

  

  (二)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在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塊生成監督檢查信息;

  

  (三)對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規處理,發現疑似染疫動物的,按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四)根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對動物運輸車輛進行消毒;

  

  (五)根據當地工作需要,開展其他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七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固定的日常辦公和生活場所;

  

  (二)具備滿足工作需要的查驗場地及消毒通道(場地);

  

  (三)具備滿足執行監督檢查任務需要的工作人員;

  

  (四)具備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設施設備:

  

  (一)辦公設備。包含辦公桌椅、計算機、移動終端、打印機、固定電話、網絡設備、資料檔案柜等。

  

  (二)監督檢查設備。包含體溫檢測設備、車輛識別設備、采樣箱、停車牌、移動觀察梯、視頻監控、夜間照明設施等,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儀、對講機、強光手電等。

  

  (三)應急設備。包含應急燈、應急電源等。

  

  (四)人員防護設備。包含反光背心、安全帽、防護服、護目鏡、口罩、膠鞋、手套等安全防護器具。

  

  (五)消毒設施設備。包含消毒通道設施設備或者移動噴淋霧化消毒器等。

  

  (六)生活設施設備。包含冰箱、洗衣機、淋浴器、床鋪等。

  

  第九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當建立監督檢查防疫消毒動物疫情報告、信息登記上傳管理、違法線索移交等工作制度。

  

  第十條 指定通道檢查站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門、工作職責、檢查程序、工作人員信息及行為規范、監督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指定通道檢查站工作實際,協調安排監督執法、動物防疫及輔助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工作,指定通道檢查站工作人員數量應當滿足24小時輪班值守需求。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指定通道檢查站工作人員開展培訓,健全業務能力評價機制,加強思想教育、職業道德規范和行風建設,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指定通道檢查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提出整改意見或者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塊,實現指定通道檢查站基礎信息和監管信息的實時上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動物檢疫運輸管理和落地監管信息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促進動物運輸與養殖、屠宰檢疫監管無害化處理等信息數據深度融合和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協作,強化動物運輸管理信息共享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依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規定,強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塊的推廣應用,加強技術指導,持續推進指定通道檢查站規范化建設。

  

  第十八條 依照動物防疫法設立的其他動物防疫檢查站,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本指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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